网上关于致数百人感染!三起案件宣判,多人获刑和一些新冠案例对比的题,想必大家都想了解,下面听小编来介绍吧!
近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何某、韩某在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过程中受到阻碍。因防治传染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被告人何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及处罚。
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韩某驾驶廖PC2438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运送货物,并于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获悉绥芬河市疫情发生后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报告前往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旅行史。随后,被告人何某、韩某双双被确诊感染新冠病(COVID-19),导致绥中县183人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先后划定了34个遏制区、控制区和重点预防区。开放隔离场所61个,绥中县政府各类疫情应急处置费用共计约155亿元。
对此类案件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提醒广大公民依法行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知要求,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情况、症状等,并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安全防线。
2022年11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海清水产有限公司案件提起管辖,一审宣判。案子。
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判决
在科强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科强公司获准经营大连市首批定点冷库站,被告人邵某强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代表、防疫领导小组组长,被告人宋辉为业务经理,被告人邵某为核酸检测负责人,被告人邵华为仓储部经理,被告人唐某文系仓储部装卸班组长。
克强公司实施首站冷库疫情防控制度时,未按要求对新入职员工14天内进行流程图和核酸检测,未严格落实每日进出登记、体温测量、和症状筛查。违规行为为出现发热、腹泻症状的员工提供“一退二抗”药品。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装卸工等关键人员,未严格执行“三个集中”封闭管理规定。在集中隔离和两次核酸检测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随意进出科强工厂。主要管理人员与工厂其他员工共用餐厅、浴室和厕所。
邵强、宋辉、邵华、唐某文作为克强公司内部关键人员管理负责人,默许和默许了防疫漏洞长期存在,未能及时整改。唐某文本人也多次违反规定。对关键人员有集中管理规定,可以随意进出工厂,并与外面的其他工人一起吃饭。
自2021年4月12日公司冷库储存的3个进口鳕鱼样本检测呈阳性后,相关部门查封了公司工厂,公司蒙受损失。邵某强向宋某辉表达了不满。为防止货物采样核酸样本再次检测呈阳性影响作业,宋某辉向负责货物核酸采样和消的相关人员转达要求,不要严格按照核酸检测规定进行。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物品进行消。导致出现以下情况货物核酸采样过程中采集样本少、无样本,未使用符合浓度标准的消液对货物进行杀灭,未进行“六面消”。认真执行。邵某违反规定,造成核酸检测违规。操作。
疫情发生后,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溯源检测,发现科强公司冷库储存的共9批次货物新型冠状病检测呈阳性。庄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公司多个点检测出新型冠状病阳性。核酸阳性。
本次疫情的病是从受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中输入的。它首先感染了克强第一冷库站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员工,并引起其他员工的传播,然后进一步传播到社区。此次疫情共报告病例346例,造成的直接损失特别巨大。
宋某辉作为科强公司业务经理,利用自己掌握核酸采样检测服务、消服务外包决定权的职务便利,收受核酸采样公司、消公司的回扣97万余元。以各种名称;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6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科强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疫情蔓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构成障碍。预防、控制传染病犯罪。邵某强、宋某辉等人分别作为单位犯罪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宋某辉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回扣并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等。该行为也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
考虑到被告单位及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科强公司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罚款1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强、业务经理宋某辉、仓储部经理邵某华等人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二年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相关被告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刑罚。
大连海清水产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判决
在海清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海清公司是庄河市一家冷链食品加工企业,被告人瞿某海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领导者。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被告人焦某雷系该公司厂长、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
公司在落实新冠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时,没有继续坚持在岗员工健康登记和日常健康监测制度。生产环境不符合防疫要求、员工健康要求不规范、核酸检测不规范、健康异常报告不严格。程序。公司员工崔某娟于2021年11月1日上班时出现腹泻、感冒、全身无力等明显健康异常,经向生产班长、车间主任汇报后,获准请假,崔某娟于2021年11月1日离厂。她自己的。崔某娟于11月2日、3日继续正常工作,直至5日确诊新冠病阳性。期间,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将她及与她有密切接触的员工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
2021年11月3日,庄河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阳例。被告人瞿某海、焦某雷于11月4日凌晨5点左右接到庄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包括本案在内。一份关于在该公司加工厂所在街道等4条街道开展大规模核酸筛查的通知,要求辖区市民待在家中等待社区通知,有序进行核酸检测,无需外出。出去。11月4日7:00在庄河市再次收到。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全市所有冷链企业立即停止运营。为避免损失,该公司拒绝执行该决定,仍安排公司厂部海阔公司等4家加工厂加工完前一天的冷冻产品,并于当日2000停止生产。
海阔公司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均为后端加工车间工人,缓解流程等前端闭环人员均未发病,表明海阔公司疫情主要是人传人对人。由于海阔公司食品安全要求,生产环境低温、潮湿、通风不良。案件在第三次研讨会上明显集中。基因测序结果也提示海阔公司存在短时间内同源暴露或集中感染。海阔公司76名员工被感染,通过家庭、交通等渠道导致继发感染41人。海阔公司传播链共涉及感染者117人。被告刘某负责对海青公司人员、货物、环境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次向海青公司招揽核酸检测业务,并交给被告人焦某。雷某支付了25万余元,焦某雷收下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海青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疫情正常防控中严重忽视管理,导致疫情防控不到位。庄河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阳例后,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停产停工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造成人群聚集感染的严重后果,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瞿某海、焦某雷作为单位负责人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
被告人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工作人员赠送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焦某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考虑到被告单位及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海青公司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人民币80万元罚金,其法定代表人曲某海、工厂经理焦某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四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入狱数月;同时,对相关被告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等罪,依法判处刑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病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应当及时报告,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相关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2020年初以来,国家卫健委要求国务院将新冠肺炎(COVID-19)作为乙类传染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按甲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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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和依照规定确定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蔓延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造成严重蔓延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不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污水、污物、被传染原体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消的;
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工作的;
销售、运输未经消而被疫区传染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原体污染的物品的;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法治日报、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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