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admin   2025-09-14 02:30   24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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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医保发[2023]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长庆油田社会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实施“B类B”后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疾控中心,按照“B类B类”的要求,按照“保障健康、预防大病”的总体部署进行“管理”,确保群众顺利度过高峰疫情期间,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在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诊疗方案的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早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个人负担由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贴。该政策根据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加大医疗保险对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优惠支持力度,协调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保障医疗服务顺畅有序。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储备医保药品目录中临时列入省级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治疗药品。对参保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费用实行特殊保障。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治疗相关门急诊费用,医保报销无免赔额、上限,报销比例为80%,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感染治疗的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落实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治疗药物临时付费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26种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治疗药物暂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3.支持“互联网+”医保服务,协助患者在线诊疗

地方卫生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经行业部门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对有新型冠状病感染相关症状且符合《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按规定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感染”。医保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支持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感染的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照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满足临床治疗需求

继续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感染患者所需药品的价格谈判或协商、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控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感染者的治疗费用感染。同时,新增高流量湿化氧疗、俯卧位通气治疗、互联网+新型冠状病感染的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

五、加强基金运营管理,提高医保保障能力

各地要加快政策落实,既要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要确保资金安全、可持续。加强门急诊专项保障资金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要建立医保基金运作风险预警机制。必要时,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之间可以进行协调调整。对医保基金无法满足支出的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给予补助,具体分享办法由各市、州确定。

6、优化医保办理流程,提供便捷的医保服务

各地要加强经办人员政策培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要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优化拓展医保网上办公和医保信息功能,切实提升医保信息服务水平。继续保障慢患者用药,将医疗机构为慢患者开具的长处方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将印发《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临时特别协议》。各地要及时与有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救治能力、可直接网上结算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加强协议管理,指导各类医疗机构收集和上传新型冠状病感染的相关诊疗、结算等信息。同时,优化医保结算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政策实施不受医保结算题影响。为充分发挥机构优势,促进服务普及,市县机构要在做好保险宣传动员服务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和城市社区健康促进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确保医保管理不放松、医保服务不间断。

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实行“乙类、乙类控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评估病变异情况、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进行识别、登记、上传。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实施“乙类、乙类管制”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政策分析

编辑徐玲芳

本文来自【甘肃广播电视台-视听甘肃】,仅代表作者观点。国家党媒信息公共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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