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某公司租用一公司商场,因修路和疫情无力缴纳租金,法院判决减免租金

 admin   2025-07-14 02:30   11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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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晋城市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疫情背景下依法减免租金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6月,金丰公司在晋城市市区商业大厦A座北区租用了木森公司的经营商场地下层和地上四层。租赁期至2022年12月4日结束,年支付租金总额为368万元。

从2018年夏季开始,A商厦所在路段已封闭修路一年左右,导致商场运营几乎停滞。金丰公司向木森公司口头申请减免租金,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疫情席卷全国,此后我市多次因疫情采取封城措施。2020年1月20日,因木森公司为国有企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督查函,要求木森公司及时核实未收取租金等题。木森公司向金丰公司发出催租通知,但金丰公司无法支付。木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金丰公司腾出房屋,并按合同规定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改造、封闭施工等城市基础设施题严重影响了金丰公司的经营,且随之而来的COVID-19疫情持续对金丰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金丰公司变得更加困难。冯公司拖欠租金、费用均系不可抗力造成,有正当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参考政策因素,兼顾公平原则,适当提高减免标准,酌情确定自2019年起每年减免租金及杂费150万元到2021年,总计450万元。金峰公司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再支付租金944万元,但减免后,只需再支付租金494万元。

典型含义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COVID-19疫情已在全国乃至全蔓延。这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难以克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化”的情况。

民法典第5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预见到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明显不公平的。为使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上述规定是“不可抗力”和“情况变更”的具体法律规定。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题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审判实践。地方。本案是在疫情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金丰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运营。营业收入有所下降。虽然木森公司在履行合同方面并无过错,但如果只考虑木森公司的诉求而不做任何调整,势必会增加金丰公司的经济压力,有可能导致金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租赁合同,甚至无法终止经营活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木森公司胜诉后可能面临无法的法律风险。还可能面临空置店铺流失、新租户免租期成本等诸多题。最终可能两败俱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法官立足实质解决纠纷的立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不同利益,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解决纠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依法依规,也将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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